五、新法典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法典乃使梵二大公会仪训导的补充,尤其是对教会宪章及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更是如此。
2 、不仅是法典的重新整理,有如比约本笃制定法典时所为,而是要适合新的思想和新的需要则重订法典。
3 、因特别注意梵二的全部法令和记录,因其中有重订纪律的大纲或是已制订有关新得体制和教会纪律的规范,或是对牧灵生活很有贡献的丰富道理,对教会法能有必要的补充。
4 、一九六七年十月所订下的工作原则:
( 1 )教会社会本质要求的司法特性, 在新法典中必须保留,法典应确保有关敬礼天主和人类得救方面,个人对别人和对教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教会是一个团体。
( 2 )教会固有及历代所保有的内庭与外庭之间要协调,以避免两者发生冲突。
( 3 )为了推行人灵的牧职工作,在新法典内除了正义之德外,也要注意爱德、节制、宽容、清廉等。牧者在应用法律时,不但要讲平等,而在法律本身也要摒除过分严格的规定,却要在无遵守无严格的法律的必要时,为了公共利益和一般的教会纪律,更好用规劝和忠告。(比如异教者的婚姻)
( 4 )为使最高立法者和主教们,在牧灵工作中能融洽,并且使牧者看来更积极,先前为宽免一般法的“非常代行权”要成为“经常代行权”,只保留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保留给普世教会最高权利或其他较高权威者。(讲求“共融”集体制)
( 5 )特别注意上述的原则以及所谓的互补原则。(主教权利的问题)
使之在教会内多加应用,因为主教职是与神律的许多权利相连的。
• 使普世法与普通法得以维持。
• 使特别法和特别行政权得以健全独立。
• 在不妨碍普世教会纪律的一致性时,可委托给“特别法”与“行政法”,(如主教团或教区主教)自行决定适合地方教会需要的规定,以能达到“地方分权”摒除一切分裂或建立国家教会的危险。
( 6 )由于所有基督徒的基本平等及圣统职务与职位的不同,法典要适当的确定人的权利并予以保障;要使职权的应用显示是一种服务,除去其滥用。
(7) 为了维护“主体权益”,应特别注意“行政申诉和公道的管理”,法典应明白个别才会的产法、行政及司务职务,并确定每职务由哪些枢机来执行。
(8) 在教会管理方面,多少要承认保持地方特性的原则:“普通规则” ------ 部分要以地区来规定,必要时,不妨引用其它与教区共存的理由,作为固定信友团体的标准。
(9) “制裁权”由于教会是外在的,有形的和独立的社团,不得放弃此权,一般刑罚都是待科罚,只不过在外庭加以处分并予以赦免。自科罚要减至极少数。只是对非常严重的罪予以处分。
待科罚:非经宣判,犯人不受其约束,如圣职人员姘居者。
自科罚:犯罪成立后,犯人立即受约束,如背教人、亵渎圣体。
(10) 新法典的系统,只能在整个工作几乎完成之后才能确定。
要我放弃信仰,不如拉一块驴拉的石磨,将我沉到海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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