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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讲义

天主教法典讲义

法典有 1917 年(旧法典)、 1983 年(新法典)


教会法典的历史演变:(历史沿革)


教会法典的根源:“真福八端”为耶稣所定的新约法律,又称为“金科玉律”它包含福音的精神,也是天国施政的纲领。


一、 最早的教会法


1 、宗 15 : 28 耶路撒冷——不必遵守“割损礼”。


2 、格前 7 : 12-16 为了“平安”的理由,信教前的婚姻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保禄特权”


3 、保禄书信中的其它规定:


格前 7 : 39 丈夫活着,妻子被束缚;丈夫死后,妻子可以再嫁。


格前 11 : 5 妇女集会时应蒙首帕(集会时不能发言)。


弟前 3 : 1-7 作监督的资格;一个妻子之丈夫,有节制、端庄、好客、不嗜酒、不暴戾……


弟前 3 : 8-13 作执事的资格:端庄、不一口两舌、不饮酒过度……善于治理家庭。


二、 四世纪:地方会议,根据当地情况,决议、收集意见,对法典有影响。


1 、有了许多地方或省级会议的规定。 Synod(sinad 教区会议 )of elviza


2 、圣传——对法典也有影响。


3 、君士坦丁敕令—— 313 年


公元 300 多年,君士坦丁皇帝领洗后,他把自己的皇宫修成拉特郎(若望)大殿,奉献给了教会, AD313 年君士坦丁敕令宣布后,教会获得自由,发展迅速。由于信友人数大增,社会形态复杂,希望发展中的教会能够把身份确定,让不同的团体共融,制定规则,对法典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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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元 325 年召开了尼西亚大公会议,此会是 21 届大公会议中的第一个,会中颁布:



1 、尼西亚信经。(至今在礼仪中诵念)



2 、牧灵方面——教会的纪律法和牧灵的常规。



选举主教的程序(最初选主教是教友选)



提升到大教区的体制,有关宗主教体系的规律。初期教会由七处宗主教区分治。



圣职人员的规范。



主教互相独立,信仰一致。



3 、此次会议的决议,不少成为以后教会法典的基础。



Canon= 希腊文 Rule a measure 纪律,本义是工匠用的规尺,引申为规范和规矩



教会法被称为 CanonLaw 即 Jus Canonicum



B 、教父们提出的规章,变成了后人的指南。



C 、四世纪末,地方主教请求罗马主教回答许多问题,如圣事,许多这类问题的回示(覆文),收集成“教令集”, 500 年后收集成册。



D 、罗马法,尤其是婚姻法,影响最深,教会法内有关婚姻问题,不少是受此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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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理大帝的改革运动



由于大批不同种族的移民从东方、北方涌进罗马帝国,使罗马的文化及法律制度在一夜之间,几乎被埋没掉,然而教会接纳了外来的文化、习俗与法律,使之本地化。因此,习惯是法律的来源之一。



公元五世纪圣本笃创立了隐修会,它的最大作用是把欧洲古老的文化保存下来了。那时皇帝请主教作地主官,有许多主教接受了,主教就成了双重性质人物,神权政权同施,接受了皇帝的封臣封地,学者为保护教会的权利对过去教会主权的权利资料收集,后发现是假的,部分得以在隐修院中保存下来,这些假法,保存了教会传统法律的精神,因为教会是一个有主教的团体。(假法典)



四、 文艺复兴时代



主教做官,无形中属于皇帝,主教做官,其家属也跟着沾光,随产生了混乱现象,教宗圣额我略七世为整顿教会,提出“教会是一个信仰,一个子民,是天主的儿女,罗马主教就是教会的首牧”,这样与做官的发生冲突,于是教宗就从圣经中取出证据,说明教会是个团体和教宗的领导地位,耶稣所给宗徒们的赦罪权,这些充分有利的证据,维护了教会的主权和教宗的首席地位。好几个世纪后,教会才走上和独立的方向,但产生了偏差,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形成了圣统的制度,当时,法学家称为“金字塔”式与现行的观念不一:







当时,有个隐~修士格拉济亚把各教宗定的法规合订成一本书《格拉济亚法规》,虽没有科学化、系统化,但对今天的法典有很大影响。



《教会法律大全》在 1500 年出版,对以后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五、 特利腾大公会议的改革



十六世纪的马丁路德事件,同教宗发生冲突,当时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当严重,马丁路德反对,后来人们称其为“宗教改革派”,教会为了反对新教,于 1545-1563 年召开了特利腾大公会议,目的:



1 、强调罗马教会同其他改革教派不同。



2 、没有罗马许可,任何人不得解释法律。



1565 年成立了圣部,专门解释法律。以后 300 后未改变。后各地发生问题,无权解释,送交罗马,罗马请专人解答,但由于条件所限,来信较多,未能全面系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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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917 年法典



1869-1870 年,比约九世召开梵一,又称司法性大公会议,强调中央集权制,主要讨论信仰、启示,制定了教宗在宣布当信的道理、当守的诫命时享有不能错的权柄,希望借教会加强教会法制的精神。



1904 年 3 月 19 日 比约十世成立法典修订委员会,依据十九世纪欧洲的法律模式,花了十三年时间而造成,原则上曾征求全球教会主教及教长意见( Garpali )



1917 年 5 月 27 日 ,本笃十五世在圣神降临节公布, 1918 年 5 月 19 日 起生效。



本法典共分为五卷:(一)总则、(二)人、(三)物(圣事、敬礼、教义)、(四)诉讼、(五)刑法



1917 年法典在教会是一个很好的一部法律。至此,教会成了一个制度化的教会,法典公布后成立了法律解释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法典是一门不断引进的科学和艺术。神学的内涵有变时,法典也必需有改变。(特点)



七、 新法典的发起人( 1983 年法典)



发起人:若望二十三世,他所倡导的法典的主要观点是教会的改革。 1959 年 1 月 25 日 成立法典委员会,先后有保禄六世、若望保禄一世参与了。在 1983 年 1 月 25 日新法典由若望保禄二世公布。同年 11 月 27 日 将临期首主日生效。



原则上,先有草案,分送世界各地主、会长、专家,他们将意见送回罗马,在罗马综合讨论之后,有疑问再向各地征求意见,然后枢机主教会议中逐条讨论,最后,交教宗批示。他同小组(两个专家)用一年的时间,稍加修改而公布。



重订的时间于 1965 年 11 月 20 日 正式开始(梵二 1962.10.11-1965.12.8 )。



1983 年新法典的依据是以梵二精神(梵二大公会议所有文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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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若望二十三世简介:



新法典的重订是若望二十三的远见。因此,为了了解新法典的精神,得先了解若望二十三的为人和理想。



(一)生平:若望二十三世( JohnXXIII )( 1958.10.28-1963.6.3 ) 1881 年 11 月 25 日 生于意大利北部农村,为十三兄妹中之第三人(背景影响:合作、谅解、接纳、关怀)



1904 年 8 月 10 日 晋铎,并获得神学博士学位。



1905 年年任 Bergamo 教区主教秘书,同时在修道院教授圣教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任医院之住院司铎。



1921 年教宗本笃十五任命为意大利任传信善会主任。



后被教宗比约十一任命为外交大臣,参加外交事务。



1931 年任保加利亚宗座代表(为总主教)



1934 年任土耳其及希腊宗座代表:同土耳其政府及希腊政府建立了良好关系。



1941 年 -1944 年 ( 德国占领希腊时期 ) 他设法营救无数犹太人免遭德军驱逐和迫害。



1944 年 12 月 22 日 ,任驻法大使,解决了不少教会同法国政府之间的问题,并十分支持工人司铎。



1952 年任驻联合国教育文化机构的教廷观察员。



1958 年 1 月 12 日 升为枢机主教; 1 月 15 日 为威尼斯的宗主教,传教热诚。



1958 年 10 月 28 日 被选为教宗,在位时,有几件创举:



• 1962 年提升枢机至 87 位,打破过去之规定 ( 不得超过七十人 ) 使枢机更国际化。



• 1959 年 1 月 25 日提出三大计划:



A 、召开罗马教区会议 ( 1960 年 1 月 24 日 -31 日 )( 为罗马教区的首届 ) ,希望成为世界其它教区的表率。



B 、召开梵二大公会议 ( 1962 年 10 月 11 日 ,圣伯多禄大殿 ) 被称为教会新的圣神降临。



C 、修订法典,配合时代的需要。



注: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 (1963.6.30-19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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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会议的目的:



Ⅰ、使教会重生或再生。



Ⅱ、把教会的训导规范和组织,提出研讨以适应今天环境。



Ⅲ、打开一条路,让东西双方的分离的弟兄能够走向合一。 ( Reunion )



因此、若望二十三世:



• 邀请了十八位非罗马天主教代表参加了梵二。



• 要求与会教父们明确地、积极地说明真理,而不要用 A.S(Anathema Sit)( 诅咒、绝罚 )



• 思想 --- 行动



• 大会期间,发布了几部通谕,谈信仰、谈神学的不多,但谈牧灵的比较多:



a 、《伯多禄的宝座》 1959.6.29 :



他强调真理、合一及和平,必须以爱的精神去推动,称呼非天主教人士为“分离的兄弟和子女”。



b 、《慈母与导师》 1961.5.15 :他呼吁富有的国家援助贫穷的国家。



c 、《和平于地》 1963.4.11 :对象是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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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首先承认人权与义务是世界和平的基础,同时他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同对共产政权的抱负区别开来,即意识形态是一回事,对意识形态有兴趣的人又是一回事,我们可以抵制意识形态,但不能恨对意识形态有兴趣或有抱负的人。其次强调对话,没有有任何教宗如若望二十三世如强调同世界“对话”,任何事情不要在没有互相交换意见的前提下说别人不对,不同信仰者要进行对话,主内的兄弟姐妹要互相对话,不要互相攻击,不要打架,过去比约十二世在 1950 年、 1949 年说:同情共产党人都不行,如果入党更了不得。而教宗若望二十三强调要同情人,教宗本人于 60 年成立基督徒合一秘书处, 12 月 20 日 接见英国国教的精神领袖,这是自从英国国教和罗马分离后第一位教宗接待的人。



2 、 1963 年春,接见前苏联领袖(赫鲁晓夫)的女婿,使梵二更开放。没有任何教宗有如若望二十三如此强调要同世界“对话”。 1961 年 6 月 27 日 ,派人去土耳其首府伊斯坦堡晋见希腊宗主教,促成了教宗保禄六世在 1965 年同希腊宗主教共同废除了 1054 年双方加给对方的 A.S 。



1916 年 11 月,他批准五名代表去参加 World conal of Church ,在印度新德里( New Delli )召开的年会,在此之前,教会一直反对这一组织。同年,他将有辱犹太人的字句从圣周五的礼仪中删除,他曾在同犹太人团体见面时说:“我是若瑟,你们的兄弟”( I'm Joseph,Your brother )。



3 、他热诚单纯富有幽默感。



A 、在教会的中央集权制不断增长的许多世纪之后,若望二十三世使主教们注意到他们的重要性,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主教们同教宗共同治理教会的集体性制度。



B 、 1958 年圣诞节,他恢复了 1870 年失去的习惯,访问 Regina caeli 监狱。



C 、久病后去世,《 The Time 》评论若望二十三世为给世界留下深刻印象的少数教宗之一。



重订法典所依据的原则及其它



1983 年,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公布了他的宗座宪令“神圣纪律法典”( Sacrae Disciplinae leces )指出法典的目的及对都会的重要性,同时要求信众尊重法典,恪守教会的法律。(法典 · 序言)



一、重订的原因



1 、志在经常保持对其创始者天主的忠信,同时使法律得以适应所负的求援使命。



2 、 1917 年法典已无法适应前述需要。



3 、梵二“大公会议既然对教会曾寄以极大的关注,梵二精神的要求以法律形式表现梵二精神,因此显然他迫切要求修改法典“。



4 、“若望二十三世的观察非常明确”,他的意向是要“以整顿教会生活”,强调“与不同…



信仰的人对话,恢复福音的“开放和包容”的精神(教会便得关闭与排外。关闭,强调教会之外无救赎;排外,特别是“反犹太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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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



• 政治信仰;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彼此尊重。



• 宗教信仰;



• 不遵从亚巴郎的宗教,包括印度教、佛教、民间宗教,“应以明智与爱德,同其他宗教的信徒交谈合作”,同时承认、维护并倡导那些宗教徒所拥有的精神与道德以及社会文化的价值。(非基 2# )



• 遵从亚巴郎的宗教。包括回教、基督教、犹太教,对回教徒,“请大家忘记过去(争端与仇恨),诚意实行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及促进人类的社会正义、道德秩序、和平与自由。”(非基 3# )



对犹太教,基督的教会(天主教)承认:亚巴郎为信仰之父;圣母、耶稣、宗徒出生与犹太民族,不少犹太人阻止了福音的传播,但他们对天住仍是可爱的;基督徒和犹太人共有如此伟大的精神遗产,梵二“急愿鼓励双方彼此认识与尊重,这特别可借助于研究圣经、神学及友谊的交谈而获致。”(非基 4# )



• 真宗教:唯一的真宗教存在于至公而又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内,主耶稣赋予这教会传之于万民的责任,他向宗徒说:“你们去使万民、、、、、、、”(玛 28 : 19 — 20 )(信仰一)



( 2 )“牧灵” = “牧民” = 传福音,照顾人灵及肉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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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订的方式



不仅在外形,更在本质上采取 相当的团队精神而完成。



• 从五大洲及三十一个国家,请来 105 位枢机、七十七位总主教及主教,七十三位教区司铎,四十七位修会司铎,三位修女及十二位教友,或为委员或为顾问或为助手,贡献了力量。



• 召集世界各地神学家、历史及教律专家参加工作,集大成。



• 内容“确实于梵二大公会议的训导与宗旨,完全符合。



• 教会即人类得救的普世性圣事(教会 1# 9# 48 # ),被称为天主的子民。



• 其圣统组织,就是根据主教团与其首领的密切合作。



三、 法典的重要性



新约让我们感觉纪律的重要性,以及纪律与福音本身的救恩特性是相连的。



1 、(玛 5 : 7 )旧约的法律与先知们的丰富遗产并未废除,而以卓越的新形式将之纳入新约。耶稣来了不但没有废除旧约的法律而且将其纳入新约予以升华。



(罗 13 : 8 — 10 、迦 5 ; 13 — 25 、 6 : 2 ) 不排除十诫的约束力。保禄成义的理论并非鄙视法律。



(格前 5 : 6 )也没有否认纪律在天主的教会内的重要性。



2 、为了教会本身的秩序,教会必须有法律,为维持个人及社团生活以及教会本身活动的必要秩序,法典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新法典可说是尽力把梵二的教会学通释为法律的语言。



四、法典的目的



1 、决非替代信友们在教会生活中之信德、恩宠、神恩,更不替代爱德。



2 、是要在教会团体中建立秩序,使爱德恩宠与神恩,享有首要地位。



3 、能在教会之团体生活中,以及所属成员的个人生活中,得以顺利而有秩序的发展。



4 、它是行为的法则与指南,以达到永恒救恩的牧灵照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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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法典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法典乃使梵二大公会仪训导的补充,尤其是对教会宪章及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更是如此。



2 、不仅是法典的重新整理,有如比约本笃制定法典时所为,而是要适合新的思想和新的需要则重订法典。



3 、因特别注意梵二的全部法令和记录,因其中有重订纪律的大纲或是已制订有关新得体制和教会纪律的规范,或是对牧灵生活很有贡献的丰富道理,对教会法能有必要的补充。



4 、一九六七年十月所订下的工作原则:



( 1 )教会社会本质要求的司法特性, 在新法典中必须保留,法典应确保有关敬礼天主和人类得救方面,个人对别人和对教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教会是一个团体。



( 2 )教会固有及历代所保有的内庭与外庭之间要协调,以避免两者发生冲突。



( 3 )为了推行人灵的牧职工作,在新法典内除了正义之德外,也要注意爱德、节制、宽容、清廉等。牧者在应用法律时,不但要讲平等,而在法律本身也要摒除过分严格的规定,却要在无遵守无严格的法律的必要时,为了公共利益和一般的教会纪律,更好用规劝和忠告。(比如异教者的婚姻)



( 4 )为使最高立法者和主教们,在牧灵工作中能融洽,并且使牧者看来更积极,先前为宽免一般法的“非常代行权”要成为“经常代行权”,只保留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保留给普世教会最高权利或其他较高权威者。(讲求“共融”集体制)



( 5 )特别注意上述的原则以及所谓的互补原则。(主教权利的问题)



使之在教会内多加应用,因为主教职是与神律的许多权利相连的。



• 使普世法与普通法得以维持。



• 使特别法和特别行政权得以健全独立。



• 在不妨碍普世教会纪律的一致性时,可委托给“特别法”与“行政法”,(如主教团或教区主教)自行决定适合地方教会需要的规定,以能达到“地方分权”摒除一切分裂或建立国家教会的危险。



( 6 )由于所有基督徒的基本平等及圣统职务与职位的不同,法典要适当的确定人的权利并予以保障;要使职权的应用显示是一种服务,除去其滥用。



(7) 为了维护“主体权益”,应特别注意“行政申诉和公道的管理”,法典应明白个别才会的产法、行政及司务职务,并确定每职务由哪些枢机来执行。



(8) 在教会管理方面,多少要承认保持地方特性的原则:“普通规则” ------ 部分要以地区来规定,必要时,不妨引用其它与教区共存的理由,作为固定信友团体的标准。



(9) “制裁权”由于教会是外在的,有形的和独立的社团,不得放弃此权,一般刑罚都是待科罚,只不过在外庭加以处分并予以赦免。自科罚要减至极少数。只是对非常严重的罪予以处分。



待科罚:非经宣判,犯人不受其约束,如圣职人员姘居者。



自科罚:犯罪成立后,犯人立即受约束,如背教人、亵渎圣体。



(10) 新法典的系统,只能在整个工作几乎完成之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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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法典的特色



1 、教会乃是天主子民 ( 教会 9#) ,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民族,其圣统权威乃是服务 ( 教会 3#)



“这一个默西亚民族的元首是基督,这一个民族的资格是天主儿女的地位与自由,天主圣神住在他们的心中如在圣殿。这一个民族的法律是遵照基督爱我们的芳表而爱人的新诫命” ( 教会 9#)



2 、教会是圣事性的共融,犹如一件圣事,形成于个别教会与普世教会之间,集体性与首席之间应有的联系。



A 、个别教会同普世教会的共融。



B 、地方主教团同元首的共融即伙伴关系。



3 、强调每个基督徒都分享这三重职务:司祭、先知、君王任务:天主子民的所有成员自以其本有方式,分担这三项任务。



4 、平信徒的职责与权利:与上述三项任务的道理相连。



5 、教会对“大公会义”所应付出的努力。 ( 检讨、对话、合一 )



七、新法典的系统



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忠于中央小组先前所定的一般性原则。第二是讲究实用,使新的法典不但为专家也为牧人和所有信友的易于了解而能应用。



八、法典的分类:共分七卷:即总则 ( 包含自然人及法以 ) ,“天主子民”、“教会训导职”、“教会圣化职”、“教会财产”、“教会刑罚”及“诉讼程序”



A 、要符合梵二会议的教会论和开始重订工作时,从梵一所引申的原则。



B 、与旧法典 (1917 年 ) 有异,各编 、各组、各题以及系统标题,均已革新,且新法典没有包括礼仪法规,册封真福和圣品的规定。



八、教会需要法典,教会是个有形可见的团体,需要法律



• 把教会的圣统组织结构显示出来。



• 使其天赋职责的行使,尤其是神权及圣事的施行,得以井然有序。



• 使信徒间的彼此关系,遵照以爱德为基础的正义得到保障,并确定每人的权利,得以协调。



• 使促进基督徒美满生活的公共措施,例如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和倡导。



九、新旧法典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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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 年的法典



• 共 2414 条



• 分五编:总则、人、物、诉讼刑法。



• 以十九世纪欧洲大陆的国法为模式,花了十三年而完成。(伦理性的)



• 头十年,多数工作,由法典委员会秘书长 Garpali 独自一手完成,最后,也只是象征性的向各地主教征求意见。



1983 年法典



• 共 1752 条



• 共七卷:总则、天主子民、教会训导职、教会圣化职、财产、刑法、诉讼。



• 法典本身所采用的新方式、新架构,使教会的司法制度,变得“独一无二。”前后花了二十四年而完成。(牧灵性的)



• 最初的草案或概要,曾送各主教团和修会会长联合会、公教大学、教廷各部专家、神学家们评估。然后定案,由教宗用一年核批后才公布。



十、法典与教会学 : 教会学与教会法典有密切的关系,教会学是教会法典的基础,教会学因时代的不同转变,法典也随时代的改变而改变,一切教会法均反映教会的远景。



• 1917 年法典是梵一的司法表现。



• 1 、教会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如与其它国家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教会是超自然的独立于其它世俗团体。 2 、教会的法律体系采用世俗模式,二者的法律制度是平衡同等的



• 旧法典的有系统的体制主要是基于俗世的法律理论,另外加上神学的看法。 1 主教的职权是“正权力的”正式的直接的是在明确指定的范围内受到行政职权的限制。 2 、大公会议采用“关怀”来形容主教之职权,他应关怀其子民,尤其是同他一块工作的圣职人员,他应使信德的“三重要任务”透过他的关怀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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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法典是梵二的司法表现。



• 1 、教会是“独一无二”的民族,她的法律体系或社会制度,也应是独一无二的。这一决定性的洞察力,深深的影响了新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2 、梵二拒绝二者的法律是“平行和同等的”主体。



• 梵二的教会学



• 教会是天主的子民,圣统权的扮演角色是“服务”。



• 教会是圣事性的共融犹如一件圣事,即普世教会与地方教会以及主教团与首席权(教宗)之间的实在关系。



• 信徒分享了基督的三重职务司祭,先知,君王。



• 教会的责任是追求大公精神合一。



• 教会法是与教会的生命同时产生的。



十一、新法典的辅助原则



• 立法与司法,分属于中央和地方,以保持协调和平衡。



(中央集权,流于专制中 ; 地方权力过大,又会流于山头主义,各自为政)



• 以往教会强调“教宗的首席”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主教只是教宗派遣各地的职员,等于“代牧”。真正代牧有时又超过了主教应有的权力。



梵二:主教在其教区为真正完备的首长。拥有完整的立法、司法及行政全权,为宣扬圣道,执行圣化及实行治理的主宰。教区乃具体而微的教会,主教为其首领。



若望二十三:不要忘记,你们是宗徒的继承人。



3 、“世界主教会议”或“世界主教团”:教会的另一最高权力机构。主教与教宗密切联系,对全教会负责。



4 、主教或主教团(地方性的),可以随时“因时因地”之需要而另行定细则或办法,如制定斋期和瞻礼。



十二、法典的法律性质



法典以明晰而确切的条文来实现福音的真精神,也即使圣言所提示的精神内涵具体化。教会也如国家,不可无法律之保障,但与国法的强制方式不同,故新法典将旧法典的不合时宜的法制,如恩俸制、罪行保留、禁书法规取消,而代之以新时代所产生的“普通法令与训令”“行政措施”“世界主教会议”“司铎咨议会”“牧灵委员会”。



采用现行法律名词,教会法与国法的用词相同,但意义异同,如“法人”



同国法的“法人”的意思却不尽相同,前者如善会,后者如公司。



新法典的革命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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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牧灵精神



• 旧法典缺乏爱德精神所强调的是法制,在牧灵方面不但没有帮助反而产生压力,使心灵不自由。如主日不望弥撒者有罪。压力(平安)是罪(违反福音精神)。(消极)



现在新法典恢复福音精神,教会的法律不是裁制人,而是给人平安。新法典继承梵二精神,以救灵为宗旨。(积极)



• 教宗被称为“教会的最高牧者”( CC331 )



主教应以“牧灵”为准则。( CC369 、 383 )



本堂应以“牧灵”为首要条件。( CC515 、 519 )



教会三大任务(宣道、圣化、治理)以牧灵为准则( 2 、 3 、 4 等各卷条文,牧灵二字常出现)。



• 为了牧灵的需要,多有变通及权宜行事的条文。( CC87 豁免、 114 补救)



• 刑法只剩下 89 条,强调“仁爱”冲淡“权力”。



• 1752 条(最后一条),“教会法令以牧灵救恩为至高原则。”



• 讲求“公正”“宽容”“回应”及“权宜”的态度。



• (勿问天主给你做了什么,但问你为天主做了什么。)



二、教友(平信徒)的地位提升 。 ( CC208 、 204~~231 、 799 )



“圣职人员”由天主子民中被选出,受命为其兄弟“服务”。



过去平信徒是“受管、被治”的阶层,教民是“被动的”,凡事都得听从教士,稍有不逊,便受处罚。



三、女权受到尊重,除神品及与神品圣事有密切关系的事件 ( 230 条)外,男女平等 。



四、教民及下层教士的权利得到保障 (cc 57 、 193 、 196 、 290 、 695 、 1400 、 1720 、 1740)



五、福利制度的建立 ( CC231 二项、 281 、 1148 三项、 1474 、 1286 尊重劳工法),有权利取得报酬。圣职人员依其职务,有权获得相称的报酬及享受社会福利。



过去“社会正义”教会只说不做,为教会工作的人,常因教会藉口“爱德、牺牲、奉献”等大帽子而拿不到应得的酬劳,更无医疗、退休等福利。
要我放弃信仰,不如拉一块驴拉的石磨,将我沉到海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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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



• 法律是为了人,不是人为了法律(人优于法)如主日参与弥撒的责任,(读法律的人,尊重人的尊严,同情人的需要)。



•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益。(公益优于私益)。



如:主日献弥撒,优于给一人送终。(读法律的人,以公德公益为重)



• 没有人是坏人,除非能证明他是坏人。(法律要求人证与物证)



Nemo malus nisi probetur



如:说人犯罪,要有证据,不可凭空定罪,实事求事。



(读法律的人,不轻易支判断人)



• 法律不要求人做他能力不能做的事( Nemo tenetur ad impossibile )



如:没有日课的人可以免于念日课。



主日必需献祭多台的人,可以免于守圣体斋。



(读法律的人,不轻易加重别人的负担。)



• Nemo tenetur accusare seipsum (人有维护自己的权利)



没有人应该控告他自己,例如:人权。



(读法律的人,能将心比心,为别人着想。)



论法典的“总则”



总则( CC1~~203 ):即基本法则,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为诠释其它条款的依据,共为 203 条分为十一题。



一、首六条 ( 1~~6 )为引言条文,是法典的基本原则。划清法典的范围及其对以前的法律有何关系。



• 此法典只为拉丁教会(东方教会有他们的法典)( CC1 )



2 、礼仪法规不属于本法典范围( CC2 );本法典不涉及国际法(教廷同其它团体或国家签定的合约)( CC3 );也不触及“ 既得权利”与“特恩”( CC4 );对习惯保留或废除另有规定( C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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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下列法律( CC6 )



• 1917 年的法典。



• 与本法典相抵触的普通法或特别法,但对特别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任何由宗座制定的普通法或特别刑法。



• 其它纪律性普通法(其它内容已由本法典全部重订者)



二、教会法律 ( CC7 - 22 条)



1 法律一经颁布,立即成立( CC7 );普通法自颁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生效( CC8 ),特别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2 项)



2 法律针对未来,而不溯及既往( CC9 )



3 否定行为效力或否定行为能力的法律,仅以明文规定者为限( CC10 )



4 普通法为其所厘定者,无论在何处均应遵守。( CC12 一项) 三 以习惯取得法律的效力必须如神职人员应诵念每日颂祷信仰不同的限制主日罢工 (伦理 P396 )( 23 - 28 )



1 经立法者批准( Cam23 )



2 习惯本身未受法律明文禁止( 24 )



3 有承受法律能力的稳定而不小的团体,愿意遵守时( 25 条)



4 已合法遵守三十年者。如:避静神工



四 普通法令与实施训令 (旧法没有,但教会实际采用已久)



• 唯主管立法者,能为有能力承受法律的团体,制定普通法(一种规范)。普通法是真正的法律,受教会法条文的节制( Cam29 )并依条规定颁布之。(有立法权者,所立法)



• 仅享受执行权者,不得制定普通法除非主管立法者授权。



五、个别行政措施



法典在此描绘出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如任命、准许、宽免、调职等行为,这些行为在行政上产生法定效力,故称为行政措施。行政措施是行政人员为执行公务针对个人或特定团体,以公文方式颁布的规定、命令或覆文。这些行政行为系由有执行权的人士发出,对象是某些个人或小型团体,有某种约束力,但不涉及其他的人或其他的团体的个案,行政措施应以书面为之( CC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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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法令和个别命令



个别法令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有执行权的人所做的规定或任命,如委任书。个别命令是一种法令,特别是为了遵守法律。上级针对怠忽职守、违法抗命之徒所规定的行政法令。它命令某人或某些人去做一件事情或是不准做某一件事情,如;警告。



• 覆文



是一种行政措施,是因他人之请求而赐予的答复,或是授予特恩或为豁免或为其他类似的恩惠。如:圣座降福、申请无效限制。



• 特恩



是一种恩惠,是由立法者或其授权而以特别措施词语自然人或法人。恩惠由立法者赐予,特恩是永久性的。比如:某神父可以举行双礼(西方礼、东方礼)弥撒。



4 、豁免



是在某一个案件中减轻教会法的约束,有执行权的人或有豁免权的人可以赐予豁免。为了顺应人们的牧灵需要,豁免成了法典主要的方法之一,豁免的意思是减轻重量,分开、商妥、特免,比方主教豁免混合婚姻的阻碍。(混合婚姻与信仰不同有异)。



无人能豁免神律,也不能豁免所有的教会法律,凡法律规定团体或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者,比方构成修会生活或婚姻(合意)的要素,不得豁免。教区主教可以豁免其属下某些普通和特别法,但保留于教宗者比如司铎独身,主教不得豁免。堂区主任或其他神父与执事能豁免某些法律,如婚姻的阻碍、私愿、瞻礼、大小斋,豁免的人应有正当的理由,并衡量个案、环境及所豁免的法律的轻重,否则滥用职权。(渎职)



六、章程及规则


章程是社团或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而以规则为其活动规范( cc94 )“章程乃针对社团依法制定的规则,藉以确定该团的宗旨及组织、管理与活动的方式”,章程不是法律,仅是社团的内规,对社团成员的生活与行为加以规范,该团体的合法成员应遵守参与该集会活动规则是在集会时应遵守的准则 ( 程序及秩序 ) 。



七 自然人与法人 ( 在教会法内,有权利与义务者有两种人,自然人及法人 ) 、



1 自然人



以法典论,自然人是领过洗而与教会有完全共融的人。



“圆满共融是指在今世受过洗在基督有形的组织内,以信德宣言,圣事和教会的治理团结一起的人。 (CM205 )



① 年龄:年满 18 的人为成年人,可以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



18 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未成年而未满七岁者为婴儿,视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年满七岁的人,推定为有辨别能力的人。



② 住所:按教会的规定,在一堂区内或教区内住满五年者或有意长久住下去者,即在该区设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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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堂区或至少教区内,有意居住至少三个月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处居留实际已满三个月者,即为设定其准住所。



人藉其住所或准住所而属堂区主任或教长。



住在住所的为居民,住在准住所内者为侨民。



③ 关系:关系分血亲和姻亲



血亲分直系和旁系血亲,分血统和半血统



直系血亲的计算:共同祖先除外,以一世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的计算:共同的祖先除外,有几世几亲等,从两旁系计算这 ( 以其旁系血亲三亲等之数 ) ,例如兄妹为旁系一亲等,叔叔和侄女为旁系血亲三亲等。堂兄姊妹或表兄姊妹为旁系四亲等。



法亲,依国法规定收养的子女,其身份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相同。



直系血亲,无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婚姻无效。旁系四等亲以内 ( 含四等亲 ) 不可结婚。



④ 礼仪 :



1 、由于礼仪不同,一般而论,在什么礼仪内受洗,便属于什么礼仪团体。



2 、法人:法人在教会内是指人能力作为义务与权利的主体,它享有法典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人的团体,如主教团,至少由三人组成。



财团法人,即自治基金会,,是由财物也即有事物所组成的。



法人的目的均以符合教会使命为限。



法人又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系由教会主管当局所设立,以教会之名,为公益尽基义务,其余法人为私法人。



所有法人以自然人为其代表,如:主教是教区的法人代表,堂区主任是堂区的法人代表。



社团由其成员以投票方式来决定其行为,如主教团集体行为即以选举或这其它裁决透过方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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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经法律认可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辞去教会职、遗书、订立契约等,它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如结婚、领受圣秩、出售教产、成立堂区等。



使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释义 P112 )



(1)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 没有障碍阻止其行使权利。



(2)应具备构成法律行为的一切要素。(构成要素是指缺少该要素,法律行为无效,如合意)



(3)遵守法律所指定的攸关行为效力的仪式和条件。(某些法律行为若不遵守法律所指定的仪式和条件不产生效果,如公署公文无教长签字无效。)



法律行为依照外在要素合法行使者,即推定为有效。法律承认能影响法律的原因:



1、暴力2、畏惧或欺诈3、错误与无知4、咨询与同意



暴力、畏惧直接影响意志。



欺诈、错误、无知直接影响理智。



① 暴力:凡因外来不可抗拒所为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CC125 二项)因为不是自由行为。 ② 畏惧或欺诈:凡因受严重而不正当的畏惧(因将遭受灾难而内心惊慌不安)或欺诈而为之行为本身有效,但可以判决撤消之( CC125 二项)。



③ 错误或无知;凡因无知或错误而为的行为,可能无效或可能被撤消,但若无知或错误是关系到行为的性质或必要条件者,其行为无效( CC126 )



无知是对某事缺乏应有的认识;错误是对某事不正确的判断。



关系行为的性质无效,不关系行为的要素有效。



④ 咨询或同意:当法律规定上司应先征求某团体或某些人的意见或同意而后为其行为者,如没有咨询无效或没有同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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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治权



治权在教会就是管理权的执行,也称管辖权。



治权是给教会领袖权力的一个名称,应视为一种服务、一种侍奉,领有圣秩的人能合格取得治权,在执行治时,平信徒能够协助( CC129 )过去,治权只属于有圣秩的人,现在法典明确指出平信徒能够担任教会的某些职务及工作( CC228 )



治权一般来说,是行使于外庭,即行使于教会的大众生活,而不行使于内廷。



外庭:凡属纪律性、公共秩序、大众利益的事项。



内廷:仅属于个人心灵方面的事。分为圣事内的内庭和圣事外的内庭。



圣事内的内庭如听告解司铎能赦免惩戒罚,圣事外的内庭如豁免隐秘限制。



治权分为职权和代权。



职权是依法与职务相结合的,即因职务而享有的。



代权是某人授予的而不是由于职务的关系,如司铎坚振。



职权分为正职权和副职权



正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而行使,如主教。



副职权:以别人的名义而行使,如主教代表。



享有正职权的人称为“教会教长”。



治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为教宗及教区主教来说:这三种权力不是分离的,是完整的。教区法官分享主教治权的审判部分(司法权)。而副主教或主教代表分享主教治权的行政部分。



• 立法权:不能委托予人( CC135 )



• 司法权:有司法权的法官不能将司法权委托他人。



• 有执行权(行政权)的人,如主教对其属于无论是在其地区内或地区外以及在其辖区过境的人,均能行使其执行权。( CC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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