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教区自选自圣第一人-林泉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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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教区自选自圣第一人--林泉主教在第一届爱国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此时还是他的身份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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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啊,林泉到死都没有得到教宗的承认。
今天的我还是原来的我。过去的我不是现在的我。将来的我还是今天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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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了又怎么样呢?还不是该干什么干什么,至于他干了什么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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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谁啊···我是福州的教友,我怎么不知道福州教区还有这号人物哦,福州教区的主教不是郑长城吗???怎么又冒出一个林泉主教???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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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承认又怎么样,不承认又怎么样,的确很多时候是在做着同样性质的事情。
缺少最基本的服从精神,这是最大的症结所在!~·
Ne me laisse pas tout seul sans ton amour,Seig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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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sta 于 2009-5-31 4:03:00 发表
恩,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承认又怎么样,不承认又怎么样,的确很多时候是在做着同样性质的事情。
缺少最基本的服从精神,这是最大的症结所在!~·

那么同理,信主又怎么样,不信主又怎么样.
当然,信主标志着我们宣誓效法基督的开始,而不信主的或许会追随基督的芳表,或者志愿跟随撒旦.
愿意向教宗拿委任书的主教,标志着他宣誓对信仰忠诚.而对教宗的委任书没兴趣的,则是在行动上做出自愿分裂教会的实质.
要我放弃信仰,不如拉一块驴拉的石磨,将我沉到海底更好.
Trust me,I'm a good knight!
宁波教区论坛(http://bbs.nbcatholic.org/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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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主教友 于 2009-5-31 9:04:00 发表
原帖由 vista 于 2009-5-31 4:03:00 发表
恩,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承认又怎么样,不承认又怎么样,的确很多时候是在做着同样性质的事情。
缺少最基本的服从精神,这是最大的症结所在!~·

那么同理,信主又怎么样,不信主又怎么样.
当然,信主标志着我们宣誓效法基督的开始,而不信主的或许会追随基督的芳表,或者志愿跟随撒

首先信不信主与这个论题没得可比性,如果有的可比性的话,那基督教的,东正教的又该怎么样?难道要下地狱吗?另外,主教任命书不是主动不主动申请的问题!!!!!!!!
Ne me laisse pas tout seul sans ton amour,Seig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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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赵炳文主教被驱离大陆前将林泉神父首选为福州教区代理主教之一,后来林泉与她们的共同养女组成可见的家庭直到去世。因此林泉代理主教的身份人不再提及被渐渐淡忘。大陆教会自选自圣主教归究意识形态和政治对抗,从而国家陷入极端自闭的独立自主。今天国家巳日渐壮大丶开放和自信,我们期待信仰原则得到肯定;教会体制得到维护;历史纠葛得到相互谅解和包容;让所有逝者得到安息。
最后编辑lg99 最后编辑于 2009-06-03 0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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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教廷的祝圣或被圣为主教者已经构成分裂教会行为,虽然教廷没有宣告,但因为其行动已经是“自科绝罚”。因此他在教会的怜悯和恩典以外去世,教会之外没有救赎。
在爱德中持守真理
西儒的中国梦
http://blog.sina.com.cn/paxsi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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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复杂的问题 搞不定了
教会要改革 一定要改革 不改革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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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朋友 于 2009-2-5 22:53:00 发表
可怜啊,林泉到死都没有得到教宗的承认。


主承认了就好,难道非得教宗承认吗?
我活着时无言以对,我死后也无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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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nestus 于 2009-6-1 10:12:00 发表
未经批准教廷的祝圣或被圣为主教者已经构成分裂教会行为,虽然教廷没有宣告,但因为其行动已经是“自科绝罚”。因此他在教会的怜悯和恩典以外去世,教会之外没有救赎。

这话说的很容易使人误入歧途,教会在特定时期,亦或者特殊情况下会宣布某个人受绝罚,但是教会从不会宣布一个人下地狱,哪怕是出卖主的那一位。更何况“自科绝罚者”内庭的状况,只有天主知道。到底得不得救,那是属于天主的事情。难道教会的怜悯和恩典超越过了天主?还是教会的怜悯和恩典是在救恩之外存在的?它不是来源于十字架上的基督吗?教会之外没有救赎?这论调在梵二之前,是被认可的定理,但是今天的教会早已修订了她,在救恩方面观念的不足,教会经过神学反省,认为主有他不为人知的救赎人的方式。所以教会才宣布说,“教会之内有救恩”!
到今天还持有这种论调,有点太过执著于错误。如果是为人师的还这么讲,岂不是把人都领到了死胡同里?
Ne me laisse pas tout seul sans ton amour,Seig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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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vista 的帖子

请别又来乱说,好吗?这是教律-教会的法律。它和梵二没有任何太大关系。我不是在谈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的教律。我指的是梵二后,最新的1983年教会法典。如果您没有,如果有时间请去买一本,自己去看清楚。 

最后,我在这博客已经提醒各不知道的神长们,教友们。本笃十六已经说很多次,梵二并不是一个特级教义(Super-Dogma)大公会议因为它本身就只是一个牧灵性(Pastoral)的大公会议。其结果-《梵二文献》-必须根据以前的所有教义性的大公会议和教会传统来诠释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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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 第六卷  教会刑法

        第二编 罪罚分则


第一题 妨害信仰及教会统一罪
1364   

1项-背教人,异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绝罚,亦应遵守194条1项2款的规定;其为圣职人员者,得加处1336条1项1、2及3款所规定的罚。

2项-因持久固执及恶表重大而有急需时,得加处其它罚,并得撤销圣职身分。

1365   

凡违反「圣事共融」禁令者,应处相当的罚。

1366   

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使子女受非天主教的洗礼及教育者,应处惩戒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67   

抛弃圣体,或命取或保存圣体以作亵渎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他罚;也不排除撤销其圣职身份。

1368   

以陈述或许诺某事项,于教会当局前发虚誓者,得处相当的罚。

1369   

借公开表演或演说,或以公开传布之文字,或以其它大众传播工具散布亵渎,严重妨害善良风俗,或诽谤教宗或伤害教会,或对之激发仇恨或轻视者,应处相当的罚。

第二题 妨害教会权力及教会自由罪
1370   

1项-对罗马教宗施以暴力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得按其罪行的轻重而加处其它罚;并不排除撤销圣职身份的罚。

2项-对有主教职的人施以暴力者,处自科禁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自科停职罚。

3项-凡因轻视信仰、教会、教会权力或教会职务,而对圣职人员或修会会士施以暴力者,应处相当的罚。

1371   

对下列之人应处相当的罚:

1. 除1364条1项所指情况外,凡教授已为罗马教宗或大公会议所弃绝的道理,或坚持拒绝750条第二项或者752条所述的道理,虽经宗座或教会教长警告而不更正者;

1° qui, praeter casum de quo in can. 1364, §1, doctrinam a Romano Pontifice vel a Concilio Oecumenico damnatam docet vel doctrinam, de qua in can. 750, §2 vel in can. 752, perti­naciter respuit, et ab Apostolica Sede vel ab Ordinario admonitus non retrac­tat.

1° In addition to the case mentioned in can. 1364, §1, a person who teaches a doctrine condemned by the Roman Pontiff or an ecumenical council or who obstinately rejects the doctrine mentioned in can. 750, §2 or in can. 752 and who does not retract after hav­ing been adrnonished by the Apostolic Sce or an ordinary.

2. 凡违背宗座,教会教长或上司的合法命令或禁令,虽经警告而仍不从命者。

1372   

凡向大公会议或世界主教团控告罗马教宗者,得处惩戒罚。

1373   

因行使教会的某种权力或职务,公开煽动属下抵抗或怨恨宗座或教会教长,或教唆属下抗命者,应处禁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74   

凡加入反对天主教的社团者,应处相当的罚;凡推行或领导此等社团者,应处禁罚。

1375   

妨害执行职务或选举的自由,阻止行使教会权力或合法享用圣器或其它教会财产,威胁选举人或被选举人,或执行教会权力或职务之人者,处相当的罚。

1376   

凡亵渎圣物者,不论活动的或不活动的圣物,处相当的罚。

1377   

无规定的许可而出售教会财产者,处相当的罚。

第三题 侵占及行使教会职权罪
1378   

1项-圣职人员违反977条的规定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2项-下列之人受自科禁罚;其为圣职人员者,处停职罚:

1. 未领司铎圣秩而擅自举行感恩祭者;

2. 除1项的规定外,不得有效行使赦罪权而擅敢行使之,或擅敢听告解者。

3项-于2项所举之情形,按其罪的轻重得加处其它罚;绝罚亦不例外。

1379   

除1378条所指情形外,伪装施行圣事者,处相当的罚。

1380   

因买卖行为而施行或领受圣事者,处禁罚或停职罚。

1381   

1项-凡侵占教会职务者,处相当的罚。

2项-被撤职或停职后仍不放弃职务者,视同不合法侵占。

1382   

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1383   

主教违犯1015条的规定,无合法晋秩委托书而为非属下授圣秩者,禁止于一年内授圣秩;如此领受圣秩者,由领受圣秩之日起自动受停职罚。

1384   

除1378条至1383条所指情况外,凡违法执行司铎职务或其它圣职者,处相当之罚。

1385   

违法利用弥撒献仪获利者,处惩戒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86   

凡以馈赠或以承诺,使在教会执行职务者非法作为或不作为,应处相当的罚;接受馈赠或承诺者亦同。

1387   

司铎,因听告解或藉听告解的机会或借口,引诱告解人犯第六诫的罪者,按罪过的轻重,处停职罚,禁止罚或褫夺罚;于较重的案情,应撤销其圣职身份。

1388   

1项-听告解司铎直接泄漏告解秘密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间接泄漏之者,按其罪过的轻重处罚之。

2项-通译及其它983条2项所述的人泄漏秘密者,处相当的罚;并得处绝罚。

1389   

1项-妄用教会权力或职务者,以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轻重处罚之;并得褫夺职务;但法律或命令制定其它刑罚者,不在此限。

2项-因有过失的疏忽,违法执行教会权力、圣职或职务,因其作为成不作为而损害他人者,处相当的罚。

第四题 诬告及伪造罪
1390   

1项-向教会上司诬告听告解司铎犯第1387条所述的罪者,处自科禁罚;其为圣职人员者,亦处停职罚。

2项-向教会上司诬告其它罪行或损害他人名誉者,处相当的罚;并得处惩戒罚。

3项-得强制诬告他人者作相当的补偿。

1391   

下列之人,按其罪的轻重,处相当的罚:

1. 伪造教会公务文件或变造,湮灭或隐匿教会真实文件,或使用伪造或涂改的文件者;

2. 于有关教会事务上,使用其它伪造或涂改的文件者;

3. 于教会公务文件内,载不实的事项者。

第五题 违反特殊义务罪
1392   

圣职人员或修会会士违反教会法规定经商或交易者,得按罪的轻重处罚之。

1393   

违反由处罚所产生的义务者,得处相当的罚。

1394   

1项-除遵守194条1项1款的规定外,圣职人员试图结婚者,即使仅依国法结婚者,处自科停职罚;凡受警告仍不悔改并继续立恶表者,逐次处褫夺罚或撤销圣职身份罚。

2项-已发终身愿而非圣职人的修会会士试图结婚者,即使依国法而结婚者,当处自科禁罚;但694条的规定不变。

1395   

1项-除1394条所指个案外,圣职人员姘居或保持其它外在的违犯第六诫的罪而立有恶表者,处停职罚;已经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处其它刑罚,直至撤销圣职身份为止。

2项-圣职人员以强暴或威胁、或公开地、或与十六岁以下之未成年犯第六诫的罪者,处相当的罚;有必要时,并得撤销圣职身份。

1396   

严重违反因教会职务而有居留的义务者,处相当的罚;已经警告而不悔改者,并得褫夺其职务。

第六题 妨害人生命及自由罪
1397   

杀人,或以强暴或拐骗或拘禁,或使人残废或严重伤害他人者,应按罪过的轻重,处1336条所述的褫夺或禁止罚;凡杀害由1370条所列举之人者,处该条所制定的刑罚。

1398   

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

第七题 通则
1399   

除本法或其它法所定的情况外,违反神律或教律的外在行为,惟遇有特别重大的违法,并有急需预防或补救恶表的情形者,方得处以公正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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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问一下,你读过教会神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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